(2015)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鲁学贤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鲁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68号申请人王某,男,1998年8月27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鲁学贤,男,1977年10月8日生,住云县。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鲁学贤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鲁学贤已经死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鲁学贤妻子杨仕芹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鲁学贤妻子杨仕芹用属于鲁学贤,登记在杨李军名下,现被云县人民法院扣押的云SXXX**号奇瑞小轿车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王某,其余申请人王某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字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