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慧雅水晶店与周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慧雅水晶店,周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674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古镇慧雅水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XX良,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系该店经理。被告:周文杰,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慧雅水晶店诉被告周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文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坚持以周文杰而非中山市古镇雷横灯饰厂作为被告,而被告周文杰的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县××圈子乡太平村太平1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慧雅水晶店向本院反映,被告周文杰现实际在其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生活,故本案应由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文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锦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