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素翠、胡妙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素翠,胡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490号之二申请人:方素翠,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胡妙玲,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素翠与被执行人胡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妙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方素翠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保全费570元,执行申请费7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妙玲卡号为62×××72的中国建设银行的退休工资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胡妙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胡妙玲与申请执行人方素翠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