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兵与曹滨、任立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曹滨,任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兵,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曹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任立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刘兵与曹滨、任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兵以“已与被执行人曹滨、任立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