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河北奥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芭田生态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奥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芭田生态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奥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陈庄镇马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01631078E。法定代表人:陈月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芭田生态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342511-8。法定代表人:王宗抗,总经理。河北奥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芭田生态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88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芭田生态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和其他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芭田生态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33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动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