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莉、王英贤等与张永恒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王英贤,张永恒,宏运通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67号原告:刘莉,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王英贤,男,201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法定代理人:刘莉,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阳丰乡肖庄唐李。系原告王英贤之母。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恒,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宏运通迅,住所地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王英贤与被告张永恒、宏运通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王英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莉、王英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王英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刘莉、王英贤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