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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建光与罗小炉、罗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光,罗小炉,罗晓萍,陈用金,陈江丽,徐国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61号原告:邵建光,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吴淑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炉,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罗晓萍,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用金,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江丽,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徐国付,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邵建光诉被告罗小炉、罗晓萍、陈用金、陈江丽、徐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邵建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邵建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