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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雒俊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雒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被执行人雒俊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6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雒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雒俊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雒俊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