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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立权与高秀兰、王立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权,王立武,高秀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235号原告王立权,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被告王立武,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被告高秀兰,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权诉被告王立武、高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立武、高秀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权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立武、高秀兰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权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