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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李龙翔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349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龙翔,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李家庄***号(身份证号:6201041992********)。李龙翔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李龙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李龙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龙翔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