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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833号原告:董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杨青林,系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曲家店镇街内。被告:王某某被告:岳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岳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岳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某某撤回对王某某、岳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