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833号原告:董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杨青林,系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曲家店镇街内。被告:王某某被告:岳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岳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岳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某某撤回对王某某、岳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