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宾县观音砖厂与被执行人江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观音砖厂,江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县观音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9182614X8,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一步村高油组。主要负责人:黄宗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永康,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观音砖厂与被执行人江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江永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德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