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胡家纪与曲源、曲学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纪,曲源,曲学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1989号原告:胡家纪,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曲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曲学军,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思羽,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家纪诉被告曲源、曲学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胡家纪,被告曲源、曲学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家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曲源、曲学军两被告共同赔付所有损失,总计59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306室的住房在2015年1月进行了全面装修,后因被告在原告家楼上的房屋漏水,造成装修大面积损坏及部分电器损坏。双方就损坏赔偿发生争议,协商未果以致成诉。两被告辩称: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406室漏水属实,但漏水造成楼下的具体损失不详,没有原告说的那么多。曲学军并非八一大院17栋406室的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请进行举证。胡家纪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曲源、曲学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关于身份事项的证据及房地产权证一份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证明在2016年1月27日因为漏水事情胡家纪与曲学军发生纠纷,警察来调解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提交的照片十三张,证明原告房屋因为漏水而导致的受损情况。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照片,无第三方相关部门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向法庭举证的证明和照片两者结合,可以证实胡家纪家中漏水的原因系楼上房屋漏水。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家纪就其漏水损失申请进行评估,并垫付评估费用5000元。本院依法委托马鞍山天瑞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的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306室漏水损害项目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306室漏水损害项目评估价值为12624元。马鞍山天瑞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法庭向原被告双方出示了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发票。原告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发票均无异议,强调其垫付的评估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对评估费发票无异议,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认为评估结果不真实,同时认为变更后的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未明确包含有涉案的装潢损失评估。被告还提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两个人,他们执业机构分别是芜湖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马鞍山天瑞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上的执业机构名称是人为涂改成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也就是这两个人并不在悦达公司。他们的行业主管部门并没有发给他们在悦达的从业资格书。所以他们以悦达公司的名义出具的报告书不具有合法性。本院就被告对评估报告书提出的异议,要求鉴定机构予以释明。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函件,表示该公司原名为“马鞍山天瑞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30日经马鞍山市工商局核准,更名为“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未变更。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秦进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上的机构名称,已由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准变更,并加盖了证书变更专用章。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面资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家纪系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306室产权人,被告曲源系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406室产权人。被告曲学军系曲源之父。曲源作为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406室产权人期间,八一大院17栋406室漏水造成楼下306室财产受到损失。另查明,胡家纪曾于2016年4月15日就本案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曲学军,后本院查明曲学军并非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406室业主产权人,作出(2016)皖0504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胡家纪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虽以相邻关系纠纷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案实际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406室漏水造成楼下损失事实清楚,具体损失数额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为准。被告提出更名后的评估机构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明确包含有装潢损失评估的意见不能成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载明:“许可经营项目:从事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该公司同时获得了由安徽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经审查,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准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特发此证”。可见,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从事涉案事项评估的资格,其经营范围也涵盖本案的评估事项。关于被告提出评估报告书中评估人员的执业机构名称存在改动的意见,该评估报告书的两名评估人员中,一人原执业机构名称为马鞍山天瑞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即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另一人原执业机构名称为芜湖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但两人的执行机构名称均更正为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加盖了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证书更正专用章。本院认为被告提出上述两名评估人员出具的报告书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不能成立。根据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的实际损失为12624元。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共同赔付所有损失59000元的诉请,本院在其诉请范围内支持12624元;原告为评估损失而垫付评估费用5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曲学军并非马鞍山市雨山区八一大院17栋406室产权人,对原告要求被告曲学军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曲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家纪支付损失赔偿款12624元。二、驳回胡家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5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6275元;由曲源负担5116元,胡家纪负担11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雪峰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闵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信超链:国家法律2篇案例74篇期刊90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