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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殷艳红与周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波,殷艳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波,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艳红,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京霞,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波因与被上诉人殷艳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韩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蒋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华伟及人民陪审员潘恒芹、李正云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11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而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中载明的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蒋华伟人民陪审员:陈士英人民陪审员:武兴国”。因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未告知双方当事人,故一审法院由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经合议后作出一审判决,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韩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芳远审 判 员 庄业富审 判 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笑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