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戴茂全与张金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茂全,张金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323号原告:戴茂全,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金龙,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茂全诉被告张金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茂全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