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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爱花与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花,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95号之一原告李爱花,女,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竹沟镇河东村。注册号:411725000007569。法定代表人:张新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花诉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爱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已私下和解。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