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申请执行李海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李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海娃,该校校长。被执行人李海红,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门面房,公民身份号码:6126231978********。。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申请执行李海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红腾出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的租赁房屋一间,并按每月租金1600元、管理维修200元共计1800元标准,支付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出租赁房屋的租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李海红于2017年5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18000元,并腾出租赁房屋,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李海红将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交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春 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