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辉、吕雯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辉,吕雯筠,福州源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29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告李小辉,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吕雯筠,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福州源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71座(东苑大楼)120、12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7814-1。法定代表人潘秀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辉、吕雯筠、福州源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小辉、吕雯筠、福州源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小辉、吕雯筠、福州源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