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某1、管某等与戴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1,管某,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759号原告戴某1,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管某,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戴某2,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1、管某诉被告戴某2关于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戴某1、管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1、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1、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某1、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