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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杨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某某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高凤河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