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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与赵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赵新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28号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益农中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9485271XQ。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被告赵新文,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被告赵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新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新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