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云龙、冯志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云龙,冯志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龙,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志杰,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孙云龙因与被上诉人冯志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云龙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孙云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云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艳审判员 田 庄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桂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