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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诉凯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凯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9号C幢3151室。法定代表人:李红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288号一幢楼5层B537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凯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计370.50元,由上诉人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军欢审判员  成 阳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