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玉玲申请执行尹国君魏佳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玲,尹国君,魏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韩玉玲,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西秀园小区*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尹国君,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魏佳鹏,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韩玉玲申请执行尹国君、魏佳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魏佳鹏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