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478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刘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478号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2号楼办公317号。法定代表人:赵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斯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女,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彦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