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侯某某与王某、颜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侯某某,王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财保13号申请人:夏侯某某,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刘飞,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某,女,回族,云南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颜某,男,汉族,云南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夏侯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颜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侯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未能提交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相关审查依据,故其诉请不具备诉前保全的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夏侯某某的申请。审判员 章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珮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