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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农民,住沂南县。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秀、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自沂南县城汉街天伦王朝搭乘贾某乙的出租车到智圣汤泉,贾某乙向其要50元车费,后张某扔下10元车费离开,贾某乙与同事在沂南县汉街北首玉树祥石路段找张某要车费时,被张某持刀捅伤。经鉴定,贾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惩处。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属正当防卫,被告人有悔罪表示。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女友自沂南县城汉街天伦王朝“KTV”乘贾某乙的出租车到智圣汤泉,因双方未先商定乘车费,贾某乙要乘车费50元,被告人张某不同意,只放下10元车费离开,贾某乙即纠集同行多人,驱车追寻被告人张某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用刀将贾某乙捅伤。经鉴定,贾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张某的母亲与被害人贾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该案于2016年1月29日贾某乙报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5日对张某立案侦查。(2)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3月28日张某犯抢劫罪被沂南县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3)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2012年5月8日、2014年2月10日张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4)到案经过,证明张某2016年10月13日在沂南县城振兴路的网情网咖网吧被抓获。(5)特赦裁定书一份(2015)临刑赦字第117号,证实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沂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特赦。(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张某的信息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2015年1月29日那天晚上凌晨1时许,我驾驶出租车鲁Q×××××在汉街蓝月亮门前停着等客人,我同事贾某乙开着他的鲁Q×××××出租车从北往南行驶,走到我车旁边停下了。他说刚才从天伦王朝门前拉了两位乘客送到了温泉,才给了10元钱,贾某乙就让我开他的出租车拉着他回去找那两位乘客,想再要10元。于是我开着他的车想去智圣汤泉附近找那两个乘客。在经过汉街与北外环交汇处,贾某乙看见有辆出租车里坐着那两位乘客,然后贾某乙让我掉头追上那辆出租车,我超过那辆出租车停在了车前边,贾某乙接着下车走到了那辆车的右后门,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一会我看着贾某乙捂着肚子往南跑,然后我看贾某乙跑了,我就开车往南走玉树祥石路跑了。大约10分钟左右贾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人捅了,我就开车回去在玉树祥石西路口接着他,我看到贾某乙的左肋部被捅了一个刀口,接着我就把他送到了县医院。(2)证人贾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29日凌晨1点多钟,我开着我的出租车在智圣汤泉的南大门拉着我朋友高某玩,从智圣汤泉里边出来两个小青年,他们说要去天伦王朝,当走到汉街北首的时候遇见了我同事开着出租车,他们的车拐到我车前停下了,当时我看着我村的贾某乙从那个出租车上下来,他直接上了我的车后门处。这时我拉的那两个青年其中一个身高1.80米左右的青年也下了车,下车之后这个青年拿了个东西下去,我就看着贾某乙着肚子跑了,前边的那辆出租车也开车跑了,那个男青年接着上了车,还让我开车去追,我就跟着开了一段,故意没追上,那名青年在我车上拿出一把461刀子,刀子上还有血。(3)证人高某的证言,2015年1月29日晚上凌晨1点钟左右,我闲着没事就坐在我朋友贾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在沂南县城智圣汤泉门口玩,碰着两个坐车的说要去天伦王朝。他们上车走到汉街北首的时候,遇见了我们同事开的出租车,他们的车到了我们车前,从那个出租车上下来一个青年,他自己到了车右后门处,我们车上拉的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个个子稍高的青年下了车,他们也没说话,那个青年下车之后,拿着个东西好像照那个青年的肚子捅了一下,那个青年捂着肚子也没开车就跑了,接着拿东西的那个男青年上车还让贾某甲开车去追,那个小青年拿出一把刀子,我就知道他拿着刀子捅了那个人。(4)证人肖某的证言,2015年冬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凌晨1时许,我和朋友张某从汉街天伦王朝出来,在门口打了辆出租车去智圣汤泉,到了智圣汤泉门口,我记得出租车师傅好像向我们要40元钱,张某嫌贵,他扔给出租车师傅10元钱,我们就走了。我们在智圣汤泉玩了半个小时左右,就到大门口打车打算回天伦王朝拿忘了的东西,我们到大门口时正好有辆出租车在那里等客,我们告诉出租车师傅去天伦王朝,师傅就拉着我和张某往天伦王朝走。我们走到汉街与北外环交汇处往南边一点时,后边来了一辆出租车把我们的车截住了,我们两辆车都停下后,从前面出租车上下来四、五名青年男子,其中一名就是送我和张某去智圣汤泉的出租车师傅,那个师傅走到我们乘坐的出租车右后门处,他打开车门把张某拽了下来。那个师傅拽下张某后就打了张某的脸一拳,接着他们两人就打到一起了,两个人相互打了大约1分钟后,那个出租车师傅就沿着汉街往南跑,张某追了几米没追上就回来了,我看见他手里拿着一串钥匙,钥匙上好像挂着一把刀子,接着我们就又上了那辆出租车回到天伦王朝。3.被害人贾磊的陈述2015年1月28日那天晚上,我开着出租车在沂南县城汉街的天伦王朝KTV门口接活,大约12点左右,有两个十七、八岁的小青年从天伦王朝里面出来,说让我送到智圣汤泉,当时也没说价格,拉到智圣汤泉后,坐副驾驶的那个小青年,扔下10元年,他们就进了智圣汤泉。我又回到汉街,在蓝月亮KTV门口,我遇到也开出租车的朋友韩某,我和他说刚才那两个小青年才给了10元钱,韩某开着我的出租车拉着我想去智圣汤泉找那两个小青年。当我们开着车到了汉街北头拐弯处,一辆出租车开过来,车灯一照,我看到那两个小青年坐在车后边,我就叫韩某开车掉头回来,我们车停到那辆出租车的头里,我自己先下了车,直接到了那辆出租车的右后门处,我刚要开车门,我拉着时坐在副驾驶的那个小青年,开车门下来,也没说话,也不知拿着什么东西照我的左肋部捅了一下,当时我觉着很疼,一摸流了血,我就知道他拿刀子捅了我,我当时跑到路边躲了起来,我看着韩某开着我的出租车往南走了,我给韩某打电话来接的我,接着我就去了沂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去了。4.被告人的供述2015年冬天的一天,我和女友肖某从沂南县城汉街天伦王朝打出租车去智圣汤泉,当时我们没问车费多少钱,司机就拉着我们到了智圣汤泉南门。到那里后,司机向我们要50元车费,我就掏出10元钱扔到车内打表的地方,接着我们就走了。我和肖某在智圣汤泉玩了会,我们打算打车回天伦王朝去接人。正好有两辆出租车在那里等乘客,当走到汉街与北外环交汇往南不远处时,突然从后面追上来一辆出租车把我们截住了。当时我看到从出租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其中一名就是开车送我们去智圣汤泉的那个司机,那名司机走到我乘坐的出租车右后门处,他打开车门后就拽我下车,他二话没说朝我的头打了两拳,他还是拽我,我们两个人就抓挠在一起了,我们抓挠期间他又打了我的头两拳头,我当时记着我钥匙上挂了一把水果刀,我就从裤子口袋里掏出那把刀子,照他胸口捅了一下。他还是用拳打我。这时我还是拿着刀子,他看到就沿汉街朝南跑了,我跟着追了几米,没追上,接着我和肖某就坐着那辆出租车回到了天伦王朝。5.辨认笔录2015年5月11日贾某乙通过照片辨认,指认张某就是2015年1月29日在玉树祥石捅伤他的犯罪嫌疑人。6.鉴定意见沂南县公安局法医陈为刚、臧庆德于2015年3月5日出具的(沂)公(伤)鉴(法)字[2015]1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贾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某无异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案供证一致,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与人发生争执后,动辄拔刀伤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认罪,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在亲属配合下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侯学功人民陪审员  郭元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