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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全与刘前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刘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孙全,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前进,男,回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孙全申请执行刘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刘前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