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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凡光、孟岭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光,孟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光,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岭军(曾用名孟令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凡光因与被上诉人孟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凡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凡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凡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孟凡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春燕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