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凡光、孟岭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光,孟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光,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岭军(曾用名孟令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凡光因与被上诉人孟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凡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凡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凡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孟凡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春燕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