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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海与达州市兢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海,达州市兢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财保6号申请人:袁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达州市兢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富康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符迅,总经理。申请人袁海与被申请人达州市兢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袁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申请人袁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兢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9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袁海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万源房权证监证字第2015072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达州市兢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900元。二、查封申请人袁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某某镇某某苑1号楼3单元1楼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万源房权证监证字第2015072XXX**号)。案件申请费529元,由申请人袁海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