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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613号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栋1楼4-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13958J。法定代表人:余玲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敏,男,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如意,男,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孙文超,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芳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