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金洲与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洲,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袁金洲,1957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从发,男,1959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金洲与被执行人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德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