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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金洲与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洲,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袁金洲,1957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从发,男,1959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金洲与被执行人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从发、仙桃市义杰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德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