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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125号原告张某某,男,藏族,1989年5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木耳镇秋古村秋古自然村32号。被告敏某某,男,回族,1984年9月7日出生,现住合作市那吾路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雪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