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90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营业场所: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飞鹰(腾飞街)1号楼。负责人:牟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林某某,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义钦书 记 员 伍丽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