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富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富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566号原告: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4518375D。法定代表人:朱兆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曾富勇,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奥物业公司)与被告曾富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奥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乐、陈晓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富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奥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富勇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等共8803.2元及违约金5174.9元(违约金按每日1%的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曾富勇承担。事实和理由:曾富勇购买由佛山市奧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售的佛山奥园凯茵苑G-202单元。根据曾富勇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以及佛奥物业公司与曾富勇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的约定,曾富勇同意确认由佛奥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并在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和上月公共分摊费用。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1%交纳违约金。曾富勇于2004年5月12日按照相关约定办理房屋的收楼手续,同时按照《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缴交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曾富勇房屋面积为123.36平方米,即每月缴纳约197.4元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但自2013年9月1目起至今,曾富勇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期间佛奥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发出书面函件催促缴费,但无果。据此,佛奥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被告曾富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虽然佛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与曾富勇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佛奥物业公司实际已为曾富勇的案涉房屋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故有权向曾富勇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曾富勇实际收楼时间为2010年1月5日,佛奥物业公司一直以来每月实际按197.4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双方对此数额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以此确定。自2013年9月1日欠费时起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尚欠的物业服务费计得8488.2元(197.4元×43个月)。佛奥物业公司还请求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但未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对此已有相应约定并作为计算依据,故不予支持。对于公摊的电费,是维持小区的运作及照明等所需,应有实际发生,曾富勇需予以分担,佛奥物业公司主张数额为315元,本院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佛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富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488.2元、公摊电费315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6元,减半收取计74.73元(原告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富勇负担(该费用由被告曾富勇直接迳付给原告佛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劳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