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岳超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超,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12号原告:岳超,男,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林敏,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超诉被告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岳超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岳超在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超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克燕人民陪审员 王心志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