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小金口分公司、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小金口分公司,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5号原告:叶佳修,男,台湾人,1955年2月18日出生,B),地址: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被告一: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小金口分公司,地址:惠州市小金口镇金龙路兴三街14号。负责人:李君伟。被告二: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二路82号第4层。法定代表人:王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小金口分公司、惠州市歌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佳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蒋海霞人民陪审员 骆建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谢斯雅书 记 员 蔡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