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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宁与丘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丘华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875号原告:杨宁,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丘华婵,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与被告丘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宁以通过私下协商方式解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对被告丘华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杨宁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