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宁与丘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丘华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875号原告:杨宁,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丘华婵,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与被告丘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宁以通过私下协商方式解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对被告丘华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杨宁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