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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荣与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郭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名盐城韩氏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械代码30182083—8,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柴坝村(8)。法定代表人:成龙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益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荣,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现居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沙卫宏,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盐城方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李汉林审  判  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晨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