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梅洁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内02刑申字第8号梅洁:你因被告人陈磊、梁晓辉、乔磊、张敏、袁金虎、牛晓飞、王叶龙、陈梦川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内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民事赔偿调解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梁晓辉、乔磊、张敏、袁金虎、牛晓飞、王叶龙、陈梦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磊、梁晓辉、乔磊、袁金虎、牛晓飞、王叶龙、陈梦川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且你在申诉期间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审裁定确实有错,故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文书日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