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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明军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军,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37号原告郑明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室。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林,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军与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