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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康泽与刘耀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泽,刘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康泽,男,1989-4-24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三道泉则。被执行人刘耀飞,男,地址城川镇。申请执行人康泽与被执行人刘耀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82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