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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文武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刑初4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武,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泸西县中枢镇阿勒村委会吉双乡村***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谭斌,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武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长焱、周训银、吴明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武、辩护人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文武和妻子肖正平(殁年48周岁),二人在泸西县中枢镇吉双乡村家中因家庭琐事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肖正平用镰刀挖被告人王文武,被告人王文武在抢夺镰刀时划伤肖正平颈部致其受伤倒地,随后王文武提起锄头朝肖正平脸面部击打数下,致肖正平当场死亡。经泸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正平的死亡原因系面部创口、面部颅骨粉碎性骨折致失血死亡。同日,被告人王文武在家中向正在处警的公安民警主动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文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文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武作案时控制能力有所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文武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王文武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王文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谭斌为被告人王文武辩护提出,案发后,王文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经鉴定,王文武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肖正平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建议法庭对王文武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文武和妻子肖正平在泸西县中枢镇吉双乡村自家农田里,因割、晒稻谷一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各自回家。中午13时许,二人在家中继续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王文武在与肖正平抢夺镰刀时划伤肖正平颈部,肖正平受伤倒地后,王文武持锄头朝肖正平面部击打数下,致肖正平当场死亡(殁年48周岁)。经泸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正平的死亡原因系面部创口、面部颅骨粉碎性骨折致失血死亡。同日,被告人王文武在家中向正在处警的公安民警主动投案。上述认定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5日13时27分许,泸西县中枢镇吉双乡居民王文兴电话向泸西县公安局110报称,他弟弟王文武用锄头将弟媳肖正平打死。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武留在案发现场并主动向前来处警的民警投案。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泸西县吉双乡村肖正平家住房内,大门北沿西侧65CM处地面上见一只灰色、男式、右脚穿塑料拖鞋(已原物提取),拖鞋上见点状暗红色斑迹附着;大门内南侧杂物堆上见一把木柄锄头(已原物提取),锄头柄部、刃部见探试状暗红色斑迹附着。肖正平家瓦房厦子中部见一具女尸,尸体呈仰卧状;厦子上南侧柱子北侧处地面上见一只灰色、男式、左脚穿塑料拖鞋(已原物提取),拖鞋上见点状暗红色斑迹附着;尸体头、胸部西侧地面及台阶上见��状暗红色斑迹(已提取,编为1号),尸体头部北侧处地面见片状暗红色斑迹(已提取,编为2号),尸体头部东侧地面见泊状暗红色斑迹(已提取,编为3号),尸体头部东北侧地面见一根金属镰刀柄和一把镰刀刀刃(均已原物提取),瓦房堂屋门北侧窗户下方墙面外侧处见点状暗红色斑迹(已提取,编为4号),院子内西南侧地面上见6颗牙齿(已原物提取)。被告人王文武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所指认的作案地点与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相一致。2016年10月5日19时50分许,侦查人员对王泉的血样进行采集。3、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0月5日18时40分许,侦查人员扣押了王文武作案时所穿的T恤一件、裤子一条、袜子一双。所扣押物品已随案移送。4、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五把不同的锄头和镰刀进行混同辨认,王文武辨认出2号锄头、3号镰刀就是案发时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经泸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现场提取1-4号暗红色斑迹、镰刀刃擦拭物、锄头刃擦拭物、锄头箍擦拭物、王文武裤子左膝关节前侧裤管上暗红色斑迹、王文武袜子足底面上暗红色斑迹、灰色拖鞋鞋面上暗红色斑迹均检出人血并获得STR分析,与肖正平的STR分型相同。2、送检的王文武T恤左腹部暗红色斑迹检出人血并获得STR分型,与王文武的STR分型相同。3、送检的锄头把粘取物获得STR分型,与肖正平的STR分型相同。送检的镰刀柄粘取物未获得STR多态性检验结果。4、王文武、肖正平是王泉的生的学父母亲。6、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泸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肖正平的死亡原因系面部创口、面颅骨粉碎性骨折致失血性死亡。7、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实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文武患精神分裂症;2016年10月5日13时许,王文武作案时辨认能力不全,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王文武目前仍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建议给予系统性抗精神病治疗,并加强监护,防意外情况发生。8、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正平的胃、肝脏组织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巴比妥、苯巴比妥、可可巴比妥等有毒成分。9、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文武生于1968���4月23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害人肖正平生于1968年1月2日,殁年48岁。10、证人王文兴(王文武哥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2时许,同村王兵的媳妇到他家告诉他王文武家打闹,让他去看看,他随即去到王文武家时,大门右手边的摩托车旁放着一把沾有血迹的锄头,王文武的妻子仰面平躺在厦子上,左侧面部到鼻子处有一道血淋淋的伤口,人已经死了,他问王文武为什么要把肖正平打死,王文武说“她死,我也死”。11、证人赵玲波(王文武儿媳)证言,证实王文武平日经常骂肖正平,案发当天早上王文武和肖正平外出割谷子,中午11时许,肖正平回到家后在院子里磨镰刀,过了一会王文武回到家后就一直骂肖正平,后二人发生扭打,她想去叫人来帮忙劝架,走到大门口时她回头看到二人中有人拿着镰刀,但未看清是谁拿着。她跑出去后未找到帮忙的人,返回家时有好多人站在她家院子里,肖正平仰面躺在厦子上,脸上、身上、地上都有血,院子里放着的一把锄头上也沾有血。王文武和肖正平平时关系不太好,经常吵架。12、证人王泉(王文武的儿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他接到妻子赵玲波的电话,得知父母吵架后便骑摩托车从城里赶回家,他父亲告诉他肖正平是被自己用锄头挖的。其家族中无精神病史,王文武平时性格还是好的,干活累了就会发脾气、骂人,有时会说有人要把王文武干掉一类的话。13、证人王文祥(王文武的三哥)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下午1时左右,他接到王文兴的电话,说王文武用锄头把肖正平挖死了,他赶到王文武家时,王文武坐在大门口,厦子上躺着一个人,面部全是血,王文兴就报警,警察来到后就把王文武带走了。王文武经常与肖正平吵架、打架。14、证人王文宾(王文武的四哥)证言,案发当天他听说王文武与肖正平吵架,便到王文武家,王文武当时坐在自家大门口,肖正平倒在厦子上,脸上有伤,看上去已经死了。王文宾问王文武为什么要这样做,王文武说反正自己也已经是个死人了。王文武还拿一把镰刀对王泉说如果想报复,让王泉把自己挖掉,他把镰刀抢掉,过了一会警察来到后将王文武带走了。王文武家夫妻二人关系不太好,经常吵打。15、证人亢艳招(王文武邻居)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1时许,王文武和肖正平从田里干活回来后就发生争吵,肖正平拿着把镰刀到她家旁边的沙堆处坐着,���她劝解后肖正平回家。在家中王文武又继续骂肖正平,二人发生扭打,王文武将肖正平推倒在地,她看到二人在抢镰刀便出去通知王文武的大哥,返回王文武家时肖正平已经被砍了仰面倒地,面部有血,王文武告诉她“我用镰刀把我媳妇挖掉了”。案发前她听肖正平说过王文武精神不太正常。16、证人饶桥凤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9时许,王文武与妻子肖正平在田里割谷子时二人发生争吵,她还去劝二人不要吵架,后肖正平先回家。午饭后她经过王文武家大门口时,有好多人在那里,听其他人说王文武在自己家中将肖正平砍死了。王文武与肖正平经常吵架,王文武还会动手打肖正平。17、证人贺有柱、贺永清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王文武的儿媳在村里边跑边大声叫“我妈被我爹打死了”,他们便去到王文武家,肖正平仰面倒在厦子上,脸上、地上都是血,旁边有一把断了的镰刀。贺永清问王文武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情,王文武说“反正她死,我也死”。后贺永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8、证人肖正洪(被害人肖正平堂哥)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侄子李杰打电话告诉他,王文武家打架,肖正平被挖掉了。随后他和妻子XX仙赶到王文武家,王文武对他说“哥哥,你不要过去了,这次房子、田地都归你了”,他就没进屋,XX仙和一些村民进屋去看了说肖正平的眼睛都被挖出来了。王文武和肖正平平时关系不太好,经常吵架。19、被告人王文武供述,其与妻子肖正平近年来关系不好,经常��架。案发当天早上因割谷子一事与肖正平发生争吵,肖正平持镰刀朝他挖过来,被他避开。中午回到家中再次与肖正平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肖正平先拿一个炒菜锅打他,接着又拿一把镰刀挖他,他在抢肖正平手中的镰刀时划伤了肖正平的面部至颈部处,致肖正平倒地。他想如果送去医院救治的话要花好多钱,而且将肖正平医好以后肖正平也会把他杀掉,他就狠下心要把肖正平杀死。随后他从家中石棉瓦房里找了一把锄头,朝肖正平的面部打了几下致肖正平当场死亡。后在自家门口等待处警民警到来。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武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将其妻肖正平当场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文武作案时控制能力有所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谭斌关于王文武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对王文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关于被害人肖正平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镰刀、锄头系王文武家人共有财产,依法应发还其亲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 凡审判员 伍朝芬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