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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唐万炎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万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万炎,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户籍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未执行)。2015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万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唐万炎脱逃,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唐万炎经本院传唤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唐万炎盗窃一案的审理。审 判 长  李 彤人民陪审员  徐正清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