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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胡新国,胡新浩,翁迎春,叶方新,瑞安市宏富鞋业有限公司,金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2008415-0),住杭州市庆春路225号。法定代表人牛南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瞿建云、佘海燕,系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9858-3),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新国。被执行人胡新国,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胡新浩,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翁迎春,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方新,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宏富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8448-2),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周涛。被执行人金肖飞,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胡新国、金肖飞、胡新浩、翁迎春、叶方新、瑞安市宏富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编号为2013年7216字115189776-1311134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项下融资贴现本金11万美元、期内息(以本金11万美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83925%计算至2014年2月12日止)、逾期息(以本金11万美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3日起按该《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期内息为基数从2014年2月13日起按该《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有权对登记在胡新国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的六间房屋(产权证号:00007193、00007194、00007181、00007182、00007183、000071**)、登记在胡新浩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的六间房屋(产权证号:00009046、00009047、00009048、00009049、00009050、000090**)及登记在叶方新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的六间房屋(产权证号:00007186、00007175、00007176、00007178、00007188、00007192)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3年瑞抵字11518977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本金金额705万元为限;三、被执行人胡新国、金肖飞、胡新浩、翁迎春、瑞安市宏富鞋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胡新国、金肖飞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个保字115189776-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本金金额9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胡新浩、翁迎春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个保字11518977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本金金额9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瑞安市宏富鞋业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3年企保字11518977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本金金额30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思奥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并已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不再执行。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新国名下有十五处房产,其中十四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产权证号分别为00007181、00007182、00007183、0007185、00007193、00007194的六处房产抵押于中国银行瑞安市支行;产权证号分别为00011668、00011667、00011665、00011663的四处房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该四处房产与被执行人金肖飞共同共有;产权证号分别为0011670、00011669、00011666、00011664的四处房产抵押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瑞安市支行),另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3幢2单元28A室(产权证号:00199136,已向银行设定抵押),该房产本院(2016)浙0381执2755号案正在拍卖中,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胡新浩名下有共有六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产权证号分别为:00009046、00009047、00009048、00009049、00009050、00009051),被执行人叶方新名下有六处房产均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产权证号分别为:00007192、00007176、00007178、00007186、00007175、00007188号)上述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中被执行人胡新国(抵押与中国银行)、胡新浩、叶方新(纯抵押担保)各6套,共计18套房产均系本案的抵押物,本案正在处置中,但一时难以变现,被执行人瑞安市宏富鞋业有限公司、翁迎春、金肖飞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胡新国名下有牌号为浙C×××××、浙C×××××、浙C×××××的车辆,被执行人胡新浩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雅阁轿车,上述车辆本院均已查封,但因实物无着落无法实现扣押,被执行人瑞安市宏富鞋业有限公司、翁迎春、金肖飞、叶方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工商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