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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华XX、金苗苗与胡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艳,华XX,金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81民初1173号原告:胡美艳,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雅玲,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XX,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协警。被告:金苗苗,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胡美艳与被告华XX、金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美艳委托代理人曹雅玲、被告华XX、金苗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美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50,000元,共计195,000元;2、诉讼费由被���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支付过三个月利息,其余本金和利息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华XX辩称:欠款属实,我做生意投资了,但是投资失败了,现在没有那么多钱,愿意分期还给原告。金苗苗辩称:愿意和华XX一起还钱,但是没有那么多钱,只能分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华XX、金苗苗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偿还3个月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数额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利息,要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XX、金苗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美艳借款15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应收取部分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珍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员陈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