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仕惠、杨航、沈仕洪、蒲长春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惠,杨航,沈仕洪,蒲长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仕惠(曾用名赵仕容,别名仕容儿),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镇,现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航(绰号杨大毛),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现住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00元,于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6年6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仕洪(别名小洪儿),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叙永县两河镇,现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蒲长春(绰号小二狗),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叙永县两河镇,现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仕惠、杨航、沈仕洪、蒲长春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5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杨、代理检察员徐志强、书记员王鑫辰、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仕惠、杨航及辩护人吴昌军、沈仕洪、蒲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仕惠、杨航利用叙永县两河镇两河客运站底楼赵仕惠开设的茶园、客运站四楼赵仕惠租住的房屋、客运站五楼杨向荣(另处)住宅以及两河镇保丰路90号杨航住宅三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赌博人员以打“三公”、“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提取“水钱”牟利。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赵仕惠、杨航以每日人民币100元—200元的工资雇用被告人沈仕洪在赌场内发牌并提取水钱,在此期间,被告人蒲长春以三分天息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牟利。被告人沈仕洪在案发后已上缴非法所得6000元。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仕惠、杨航、沈仕洪、蒲长春犯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赵仕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杨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吴昌军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杨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行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仕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蒲长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仕惠、杨航合伙利用叙永县两河镇两河客运站底楼赵仕惠开设的茶园、该客运站四楼赵仕惠租住的房屋、该客运站五楼杨向荣(另处)住宅以及两河镇保丰路90号杨航住宅三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赌博人员以打“三公”、“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赵仕惠、杨航以每场赌博支付被告人沈仕洪人民币200元—300元工资的形式雇请被告人沈仕洪在赌场内发牌并负责抽头渔利。在2016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蒲长春在赵仕惠、杨航开设的赌场内以天利率3%,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牟利。另查明,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杨航分得渔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被告人沈仕洪为赌场发牌获得非法所得(工资)6000元,案发后已上缴。被告人蒲长春用自有资金20000元,在杨航处拿20000元,共计40000元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获得非法所得(利息)4000元。被告人杨航于2016年6月1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沈仕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仕洪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赵仕惠于2016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现尚在哺乳期。再查明,被告人杨航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00元,于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仕惠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体检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逮捕证、户籍证明,以证明案件来源、对四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四名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放高利贷的账单,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搜查及扣押的相关物证。(三)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被告人赵仕惠、杨航、沈仕洪、蒲长春的供述,同案人张大喜(另处)、吴兴凤(另处)的供述,证人谢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陈某、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刘某、汪某某、赵某、李某某1、胡某某、赵某某、黄某、王某某1、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赵仕惠、杨航开设赌场,沈仕洪在赌场内发牌并负责抽头渔利、蒲长春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四)抓获经过,以证明被告人赵仕惠、杨航、沈仕洪、蒲长春的到案情况。(五)证据调取通知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刑终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证明被告人杨航前科情况。(六)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以证明被告人沈仕洪已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七)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以证明赌场开设的地点。(八)出生医学证明,以证明被告人赵仕惠现尚在哺乳期。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仕惠、杨航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抽头渔利;被告人沈仕洪受雇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发牌并抽头渔利;被告人蒲长春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牟利。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以营利为目的,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仕惠、杨航组织开设赌场,系主犯;被告人沈仕洪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发牌、被告人蒲长春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二名被告人在被告人赵仕惠、杨航开设赌场的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航的辩护人辩称杨航具有自首行为。经查,被告人杨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杨航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对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杨航、蒲长春、沈仕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仕惠、沈仕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仕洪积极自愿认缴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仕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杨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沈仕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蒲长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沈仕洪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由叙永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六、被告人赵仕惠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上缴20000元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被告人杨航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蒲长春用于放贷的赃款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仕惠的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航的刑期从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被告人沈仕洪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蒲长春的刑期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没收的违法所得、赃款,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登虎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