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焦志刚与赵广义、王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志刚,赵广义,王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562号原告:焦志刚,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金小明,衡水市桃城区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广义,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宝,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焦志刚与被告赵广义、王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焦志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广义、王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7元,由原告焦志刚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