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与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073号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围河乡南辛庄村。经营者:靳路,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36号。法定代表人:白洪垒。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河南缆胜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