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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魏志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魏志明,谢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特4号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大道126号怡景湾海岸豪庭3幢首层01-03号商铺。负责人:陈桂林,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光,系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职工。被申请人:魏志明,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申请人:谢彩云,女,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诉被申请人魏志明、谢彩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由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邓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锋赖心仪 搜索“”